【48812】皇岗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科飞达立异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4/06/12 拉链袋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皇岗海关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2号】,触及深圳市科飞达立异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2号】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大街丹竹头社区沙平南路123号丹郡花园1栋5座910。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深圳市科飞达立异科技有限公司持153号报关单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1-5项离型剂,共9018千克,绑缚8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JB7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实践进口货品1-5项为离型剂,共9018千克,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列明的风险化学品,另该批货品成分中含有甲苯,其间第1项甲苯含量:69%-74%;第2项甲苯含量:69%-74%;第3项甲苯含量:69%-74%;第4项甲苯含量:67%-72%;第5项甲苯含量:69%-74%;均高于40%,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办理规则》(商务部令[2006]7号)以及中华人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则,该批货品归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当事人没办法供给《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品价值为人民币50.854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报关单、化学品安全技能说明书、来往邮件、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材料清单、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相片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