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6 产品展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2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17日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谈敏芝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2名监事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为了提高融资的便利性,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要,公司拟使用自有土地及房屋为抵押物,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5年,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金亚东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依据项目实施的真实的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融资的便利性,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土地及房屋为抵押物,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5年,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金亚东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文件。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公司本次拟抵押的自有资产为:宁波江北区庆丰路99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2020)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0236044号)。

  公司以自有土地、房屋向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该抵押资产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2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6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8,504,56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800.00万元人民币归还银行贷款(详见公司2019-003号公告)。2020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22,994.16万元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详见公司2020-004号公告)。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主要用于半导体柔性电路板上,产品性能指标要求较高,生产工艺相对复杂,设备调试要求较高,存在一定的技术壁垒,公司购置的一条量产线尚需不断设计、试验、调试。因此,基于谨慎、科学的投资态度,公司拟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投入该项目,故将该项目的建设期延长12个月,即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2年6月。

  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鉴于公司研发中心与行政办公场所集中在一栋办公楼内,随着公司规模扩大,相应办公人员的增加,办公场地较为紧张,研发中心建设的场地空间受限。公司预计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现实及未来需求,为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新增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为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需要新建研发中心大楼,目前正在施工中,考虑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决定将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期延长12个月,即将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2年12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对“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对重点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本项目产品为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属于3.1.7新型膜材料,是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产品之一;《“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实施,促进新材料产业突破发展,完善膜材料制定标准,引领中国制造新跨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为首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快速增长,推动了作为其主要连接配件柔性线路板(FPC)的市场发展,同时,可穿戴智能设备、柔性电子、智能汽车等新技术的创新为FPC产品带来新的增长空间。此外,受生产成本持续攀升、消费电子向国内转移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的FPC 制造商纷纷在中国投资设厂,FPC产业向国内转移。生产企业的本地区化也为上游离型膜等压合材料带来新的增长空间。本项目TPX离型膜因具有良好的耐高温、填充性和分离性的特点,可以较大的减少FPC压合过程中所出现的缺陷,提高FPC产品的优良率。

  在半导体柔性电路板离型膜领域,公司已成功研发出普通型和高阻胶型两大系列TJX-120H、TJX-120N及TJX-50S三个牌号的柔性电路板用离型膜产品,并实现了小批量的生产和销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普通型TJX-120N的成本,提升TJX-120H的产品性能,并研发不同厚度、满足不同应用场景的离型膜产品。

  本次经重新测算:本项目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为1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为1,744万元,年净利润为1,482万元,项目静态回收期6.01年(所得税后,含建设期),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8.28%(所得税后)。

  本次“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赞同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赞同公司“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6月,“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长阳科技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长阳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保荐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