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公开宣判两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9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国祥内幕交易、被告人王健忠泄露内幕信息案和被告人谢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李文捷内幕交易案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健忠、王国祥系兄妹关系。王健忠系资阳健顺王体检医院有限公司、蓬溪县健顺王中医(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3月左右,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岳均联系,让其推荐适合收购的医院。2013年3月下旬,刘岳均等与王健忠具体商定投资入股王健忠实际控制的上述两家医院,后还商定共同投资入股德阳美好明天医院有限公司。随后,经刘岳均引荐,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四川永道医疗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6月6日及2013年6月28日正式收购上述三家医院并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自2013年1月10日独一味公司与刘岳均沟通其他医院的收购事项起为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截至2013年6月28日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购资阳健顺王体检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公告止为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王健忠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健忠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将相关收购信息泄露给被告人王国祥。王国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于2013年3月26日至6月28日指示其侄儿张伟使用王国祥丈夫唐建国的账户,先后买入独一味公司股票共计106.47万股,并陆续全部卖出后获利共计人民币146.445529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国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获利146.445529万元,情节很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王健忠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很严重,其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依法惩处。王国祥、王健忠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王国祥退出违法来得到的141.3835万元。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以内幕交易罪判处王国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对其违法来得到的146.445529万元予以追缴;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健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47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2014年5月23日,博云新材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宣布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收购长沙伟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徽高科)100%的股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信息属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24日。
被告人谢暄时任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创投)总经理,湘创投同时持有博云新材和伟徽高科的股份,谢暄参与组织协调博云新材收购伟徽高科的谈判,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暄伙同时任东方证券长沙劳动西路营业部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文捷,购入博云新材股票,获利716 167.74元。
被告人谢暄还将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李文捷,李文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其实际控制他人证券交易账户买入博云新材股票,获利2 171 358.55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暄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后,未公开以前,控制他人账户买入股票,获利716 167.74元,并泄露内幕信息,致使被告人李文捷控制他人账户买入,获利2 171 358.55元,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李文捷帮助谢暄从事内幕交易,又利用谢暄泄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他人账户进行有关交易,情节很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谢暄、李文捷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全额缴纳罚金,且李文捷在谢暄内幕交易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到案后有立功情节。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谢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3.2 33548万元,对其违法来得到的71.6 16774万元予以没收,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李文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71.4 07565万元,对其违法来得到的217.1 35855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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