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5/18 产品展示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董事高进华先生、古荣彬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李文峰先生、武志杰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9,215.69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化肥松滋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29,870.00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了《关于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44.70亿元在湖北省松滋市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公司拟定于2022年7月19日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和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肥业”)拟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宜化”)同比例增资共39,215.69万元,其中,公司拟对松滋宜化增资19,215.69万元,宜化肥业拟对松滋宜化增资20,0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双方对松滋宜化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宜化肥业各自履行审批程序后,拟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松滋宜化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增资构成对关联方增资。本次对关联方增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硫酸、磷酸、氟硅酸钠生产(有效期至2022年9月26日);磷酸销售(限厂内范围公司制作的磷酸销售);化工技术咨询;改性塑料、填充塑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柴油销售(限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

  宜化肥业的控制股权的人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宜化肥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宜化肥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制造、销售;硫酸、磷酸、氟硅酸、氟硅酸钠制造、销售(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松滋宜化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关联方。

  4、松滋宜化公司章程或别的文件中不存在法律和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截至目前,松滋宜化不存在为他人做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经查询,松滋宜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甲乙双方各自按照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对目标公司做增资,增资后,甲乙双方在目标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变。

  3、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175号),目标公司在审计期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实现的损益为21,833.59万元,计提的专项储备为125.20万元,合计21,958.79万元。各方同意该21,958.79万元归甲方享有。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中1,958.79万元分配给甲方并支付至甲方账户。

  4、目标公司本次增资39,215.69万元,其中甲方以目标公司审计期间实现损益分配1,958.79万元后的20,000万元转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20,000万元,直接作为目标公司留存收益;乙方以货币资金方式对目标公司出资19,215.69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5、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货币资金方式的增资价款采取一次性缴付的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全额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

  6、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按股权比例归属于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可根据股权比例对公司账上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7、本次增资不涉及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不变。

  8、未缴付方未按期足额缴付以上增资价款的,应按照未缴付部分的0.1%/日的标准向已缴付方支付违约金。

  本次增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交易双方协商都同意,双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自松滋宜化成为公司关联方至本次增资,公司与松滋宜化之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增资有利于双方持续、深入、稳定开展项目合作。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对关联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符合松滋宜化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且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关联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增资,符合松滋宜化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且本次增资价格及定价政策合理公允,有利于公司、关联方及宜化肥业三方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宜化”)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化肥松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史丹利”)和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宜化”)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松滋史丹利持有史丹利宜化65%股权,松滋宜化持有史丹利宜化35%股权。

  松滋史丹利和松滋宜化拟同比例对史丹利宜化增资共199,800.00万元,其中松滋史丹利以现金方式对史丹利宜化增资129,870.00万元,松滋宜化以现金方式对史丹利宜化增资69,93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史丹利宜化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00.00万元,松滋史丹利与松滋宜化对史丹利宜化的股权比例均保持不变。松滋史丹利及松滋宜化在各自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将共同签署《增资协议》。

  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松滋宜化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本次增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经营范围: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制造、销售;硫酸、磷酸、氟硅酸、氟硅酸钠制造、销售(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主要股东: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持有松滋宜化51%股权,公司持有松滋宜化49%股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松滋宜化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关联方。经查询,松滋宜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史丹利宜化公司章程或别的文件中不存在法律和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截至目前,史丹利宜化不存在为他人做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经查询,史丹利宜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双方同意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99,800.00万元,其中由甲方现金出资129,870.00万元、乙方现金出资69,930.00万元认购,甲乙双方认购每1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均为1元;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款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一期增资款119,800.00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实缴到位,其中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实缴77,870.00万元,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实缴41,930.00万元;后期增资款80,000.00万元由甲乙双方根据目标公司项目进展分批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实缴完成,其中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实缴52,000.00万元,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实缴28,000.00万元。

  (3)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及目标公司应至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目标公司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为目标公司之最高权力机构。双方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在目标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目标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董事长由甲方推荐的人选担任,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的人选担任。

  (3)目标公司成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推荐的人选担任。

  (4)目标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推荐的人选担任;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中乙方推荐一人担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销售和采购业务,以上人员均由董事会按上述推荐方式聘任或解聘。

  (5)目标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人担任,负责财务全面工作;设财务副部长1名,由乙方推荐的人选担任,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开展工作。

  (6)目标公司应当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30日内向各股东提供审计报告,股东必要时可以对目标公司做半年度审计,以保障股东知情权。

  (7)目标公司依据上述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并选任有关人员,上述人员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股东按以上约定选任继任人选,公司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于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均保证目标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项目建设正常进行。

  (2)于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得制定任何股权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放弃任何重大权利;处置其重要资产和技术。

  (3)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和相关期间产生的损益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最终由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票比例享有和承担。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后,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1)若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按期足额缴付增资价款的,应按照未缴付部分的0.1%/日的标准向已缴付方支付违约金。若其中一方延迟缴付之情形达到或超过三十(30)日,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已缴付方和目标公司带来的全部损失。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应被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增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交易双方协商都同意,按照1元/注册资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自松滋宜化成为公司关联方至本次增资,公司与松滋宜化之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增资有利于双方持续、深入、稳定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公司磷化工产业链布局发展的策略的落地,增资完成后双方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共同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共同对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的议案》,公司以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宜化”)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44.70亿元在湖北省松滋市建设新能源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及配套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建设内容:本工程建设规模为4×5万吨/年磷酸铁装置、5万吨/年高档阻燃消防材料装置、5万吨/年中档阻燃消防材料装置、5万吨/年磷酸二氢钾装置,配套建设60万吨/年新型专用肥装置、2×20万吨/年多元素酸性生理专用肥装置、2×60万吨/年硫磺制酸装置、180万吨/年选矿装置、30万吨/年湿法磷酸装置、2×10万吨/年精制磷酸装置、150万吨/年磷石膏净化装置、150万吨磷石膏综合利用装置

  3、项目投资额: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44.70亿元,具体投资额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5、项目选址:该项目拟落户松滋市临港工业园区,用地面积约1400亩左右(具置及面积以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勘测定界图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该项目后续的沟通、协商、协议签署以及所涉及的相关事宜、文件和手续,协议条款以各方最终签字盖章确认的协议版本为准。

  公司本次通过控股子公司史丹利宜化投资建设该项目,将新能源材料行业与磷化工行业深入耦合,通过磷化工行业制备净化磷酸生产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磷酸铁,同时配套阻燃消防材料、水溶肥、专用肥,以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进新能源材料业务、精细磷化工和新型肥料业务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公司磷化工产业链的战略布局,有利于降低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提高竞争力,增强抗市场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还能抓住新能源市场发展机遇,拓宽公司产业范围,开拓新赛道,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目前新项目处于筹建阶段,在项目的建设周期、建设进程、土地、环评审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几率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的风险;项目的效益情况是基于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作出的预测,在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下,能否实现预期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几率存在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同时项目存在受宏观经济、国家环保政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当地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投资不会影响企业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市场环境变化和具体项目的推进实施情况而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2年7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9、特别提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疫情防控期间,请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关注疫情防控政策,鼓励利用互联网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为绿色、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现场参会,否则不得参会,请予以配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以上议案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登记(须在2022年7月18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线、会议联系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请见附件一。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2年7月19日召开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做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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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OverduePayment)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特殊的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按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统计局6月30日发布多个方面数据显示,6月份,综合PMI产出指数为54.1%,比上月上升5.7个百分点,表明我国公司制作经营总体呈现恢复性扩张。

  生产技术水平保持不变;保持其他生产要素投入数量的不变,只改变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边际产量递减发生在可变投入增加到某些特定的程度之后。边际效益规律认为,在一个地区或行业,当资本的投入增加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时,再增加一单位的资本投入,其效益就会减少。

  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利润最大化(英语:Profitmaximization)在早期西方资本主义,纯经济学的角度,企业的行为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近期的经济学也加入伦理学的角度。相信以长线而言,只有具商业信誉、社会责任的企业,其利润才会有最大化。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利润达到极大化。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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